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(派出项目)协议书
甲方(派出单位):
地址
法定代表人(或委托代理人)
乙方(“计划”获资助人员):
性 别 出生日期
身份证号码 手 机
户籍地址 固定电话
现住址地址 邮 编
甲、乙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的原则,在履行《“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”实施细则》(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,就乙方赴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甲方同意派遣乙方赴开展博士后研究,研究期限不少于20个月(以乙方到在外培养单位报到之日起算)。
第二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
1.对乙方赴外给予必要指导,协助乙方办理赴外手续。
2.为乙方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、出站手续。
3.向乙方拨付资助经费,
4.负责监督本协议的执行、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承担违约处理等工作。
5. 与外方培养导师联系,及时了解乙方研究工作开展情况,并视需要通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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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
1. 保证在接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选通知6个月内赴外开展研究工作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
2.未经甲方同意,不得擅自放弃本计划资助人员身份。双方同意中止本协议时,乙方应退回资助经费。
3.乙方派出身份为甲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,享有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同等待遇。乙方需在赴外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,研究结束后办理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。
4. 在外期间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,自觉维护祖国荣誉,服从外方导师或培养单位的指导和管理,遵守所在国法律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,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。
5. 保证完成规定的研究计划,研究期满回国后及时向甲方报到,汇报有关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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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乙方赴外前应按规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。
乙方按照《实施细则》的要求办理了出站手续后,可提取保证金。乙方在提取保证金时,应向甲方提交入境日期证明、保证金收款证明,甲方经确认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。
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,甲方有权根据违约事实,依照《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违约金金额万元。
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第七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,甲方、乙方各一份,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份。
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(签字)
或委托代理人(签字)
年 月 日 年 月 日